放射监督要求

  放射监督要求

 “ “1、机房门外要有“当心电离辐射”、禁止入内”、禁止停留

 “ “

 “孕妇不宜辐射检查”的标志;

 2、机房门上方应设醒目的红色工作指示灯(工作指示灯应该

 与机房门联动,即关门时亮,开门时不亮;并标示“射线有害,灯亮

 匆入”〈不标准:正在工作中〉);

 3、离机房门?30cm?处划一个?10cm?宽的红色警戒线,警示人们

 不能进入;

 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周期?1~2?年,佩戴个人剂量计,每

 年检测四次(每三个月换一次个人剂量计),计算四次的结果是否

 超过国家标准(连续?5?年内年均有效剂量?20mSv,任何一年的有效

 剂量不超过?50mSv);

 5、放射防护检测:a、?防护检测—结果必须合格(普通?X?线机

 测东、南、西、北墙的防护,对于?CT?除测四周墙外还应测机房顶

 与底下);b、质量控制检测—如有项目不合格告知医疗机构该放射

 设备应及时请生产厂商校正;

 6、毎年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体检,

 毎年由市卫生监督所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由市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測;

 7、拫据《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机房内布局

 要合理,不得堆放与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机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

 可采取开窗或安装换气扇方式,开窗应在?2m?以上髙度并应有所

 在墙壁相同的防护厚度;

 8、控制区:在入口处提供防护衣具,监测设备和个人衣物贮存

 柜;按需要在出口处,提供皮肤和工作服监测仪,携出物监测设备、

 冲洗或淋浴设备以及被污染防护衣具的贮存柜;

 9、安全连锁装置:门-机连锁(指示灯能与防护门联动,做到开

 机时指示灯亮,关机时红色工作指示灯不亮,能清晰告知候诊患者

 和周围公众?X?线机正处在工作状态),控制台与装置连锁(机房配

 有双向对讲装置,机房和控制室之间设置了铅玻璃观察窗,医务人

 员可随时观察病人情况,及时与病人交流),其他连锁;

 10、制度:包括放射科工作制度、放射科防护保健制度、放射

 科安全保卫制度、放射科结核病防治制度、放射科健康体检制度以

 及仪器操作规程;

 11、受检者防护用品:a、铅防护服(陪同家属用),b?、铅帽子、

 铅围脖、性腺防护围裙,c 、儿童专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要定期

 更换,一般?3-5?年更换,防止老化)

 12、机房应设在建筑物底层一端。新建?X?射线机房面积,每台?X

 射线机应设有单独的机房,机房应满足使用设备的空间要求, 单

 管头?X?射线机的≥20m2?且单边不小于?3.5m;双管头或多管头?X?射

 线机≥30m2?且单边不小于?4.5m,?CT?机房应不小于?30m2?且单边不

 小于?4.5m,牙科机房应有单独机房;

 13、育龄妇女、孕妇?X?射线诊断检查:⑴优先选用非?X?射线的检查方法;尽量采用?X?射线摄影代替?X?射线透视检查;⑵对有生

 育计划的育龄妇女进行腹部或骨盆部位的?X?射线检查时,严格使

 检查限制在月经来潮后的十天内进行,对月经过期妇女,应当作孕

 妇看待;⑶妊娠早期,特别是妊娠?8~15?周,非急需不得实施腹部

 尤其是骨盆部位的?X?射线检查;⑷孕妇分娩前,不应进行常规的胸部?X?射线检查;⑸避免对育龄妇女、孕妇的重复?X?射线检查;

 14、儿童?X?射线检查要求:⑴必须遵循?X?射线检查的正当化

 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在获得必要诊断信息的同时使受检儿童

 受照剂量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⑵必须注意到儿童对

 射线敏感、其身躯较小又不易控制体位等特点,采取相应有效防护

 措施。儿童?X?射线群检必须加以控制;⑶必须建立并执行?X?射线

 诊断的质量保证计划,提高?X?射线诊断水平,减少儿童受检者所

 受照射剂量;⑷各种用于儿童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防护性能、工

 作场所防护设施及安全操作均须符合相关要求;

 15、放射科职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①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防护

 知识,配合有关临床医师做好放射诊断检查的正当性判断;②除

 临床必需的透视检查外,尽量采用摄影检查;③透视前做好充分

 的暗适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照射野;④

 特别注意控制照射条件和重复照射,对受检者(非投照部位)、工作

 人员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尤其是性腺;⑤摄影时,其他人员不应

 留在机房内;对受检者的携扶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⑥移动

 式和携带式?X?射线机摄影时,X?射线工作者必须离管头和受检者

 2?米以上,并对周围人员采取防护措施;⑦孕妇一般不宜做?X?射线

 检查,以减少对胎儿的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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