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人民医院廉洁行医十不准
1、不准以权谋私,以职谋私,以医谋私,以药谋私。
2、不准暗示、诱导或索要收受病人及其亲属的礼品与“红包”。
3、不准接受病人及其亲属的宴请。
4、不准开大处方、人情方,非必要的大型医疗检查和虚假医疗诊断证明。
5、不准私自收费(含科室和个人)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涨价。
6、不准窃用病人的住院费用,从事非病人以外的医疗活动,为自己或亲友开“搭车药、搭车检查”。
7、不准私自向病人推销药品(含自制药品、厂家促销药品),不准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医疗回扣、药品回扣、购物回扣、临床促销费、处方费等好处费。
8、不准克扣病人用药,把病人剩余药品私自使用或变相处理后再分配。
9、不准私自行医或向院外介绍病人,捞取好处。
10、不准在工作时间嬉戏玩乐,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擅离工作岗位。
以上十条规定,若有违犯,除按医院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待岗、培训、下岗、待聘,直至解聘等处理。(以前出台的类同规定如有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