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汇报

定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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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购买目录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二)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目录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购买方式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购买程序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财务管理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2016年,我县出台了《邵东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邵东县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由于我县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时间不长,积累的经验不多,制度设计及实际操作都不是十分成熟。因此,我县审计局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今年审计的一个重点,下面以我县政府组织的资产清查服务为例,就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服务购买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对2016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我县某办公室委托2家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计,但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该办向2家本县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询价,同时又全部选择这2家,实际上是通过协商确定服务单位和服务费。

2、服务质量监管制度不完善。目前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价和监督机制都不完善,甚至还处于缺失状态。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监管单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负有指导和检查的责任。但在资产清查审计业务上,存在违规压低收费标准的现象,服务单位为实现得润最大化,导致本次资产审计业务可能会流于形式,影响审计质量,增加审计风险。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费用在1000-2500元之间,明显低于开展此次审计业务的收费标准,如某单位资产15亿元,按湖南省财政物价确定的收费标准定价,应收取审计费61500元,实际收取2500元。

3、绩效评价体系不健全。政府作为出资者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并未对完成的服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

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对策建议

1、健全政府采购机制。规范政府部门权力,让政府部门的权力实行阳光操作,增强购买服务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实行社会公众、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对招投标的全过程监督。

2、健全动态监控机制。事前应注重前期工作,从需求、组织资质评估两个方面来确定购买项目内容以及向哪一等级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事中注重过程考察,以政府部门抽查、媒体监督、社会公众意见反馈、服务组织自律性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确保社会组织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事后注重评估,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合同规定与评估标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实现协议要求,根据评估结果建立社会组织诚信与履约情况数据库,作为此后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

3、健全科学的评估体系。科学设计涵盖服务供应方的资质、服务质量、服务计量、服务成效等多个维度的评估指标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加快构架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要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一项重大改革,正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由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新生事物,在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相关制度和政策也要逐步完善。

一、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缺乏可持续的财政支持。在目前的财政投入体制下,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时,通常要求地方有配套资金,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往往不能充分足额到位,同时,各文化主管部门往往把财政资金局限在自身主管的事业单位和机构上,造成财政资金整体使用效率不高。另一方面,我国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未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改革财政体制,多数依赖于专项业务资金、预算外资金和由政府支配的社会捐助等。缺乏可持续的财政支持,制约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作为一种创新的社会治理机制有效运作。

2.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其中的“服务”是指满足政府本身的后勤服务,并没有对政府购买所需的公共文化服务作明确的规定。此外,由于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一些地方政府不能从根本上区分社会组织与企业,而是把社会组织看作是企业来进行要求和管理。这无论是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大规模的实施,还是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完善都是一个很大的制约。

3.购买行为"内部化"。在我国,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实际上是由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地方政府发起或主导成立的,其本身并非独立的社会组织,而是依附于政府部门,甚至有一部分社会组织是因为购买需要而专门成立的。这一是导致购买行为内部化,社会组织成为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由此造成公共文化服务费用如何支付、资金透明度、服务质量以及评估与监督等一系列的问题。二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双方之间契约关系往往流于形式,在实际运行中缺乏约束力,从而使得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行为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4.购买流程有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公开性不够。政府购买的公共财政预算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时,名义上是公开招标,实际是暗箱操作。二是竞争性不够。由于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很少,形成不了竞争的格局等原因,导致现实中的情况是某些地方的政府并没有使用这种方式购买公共服务。三是标准不统一。对于即将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政府在选择标准上并没有统一,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5.监管机制与评价体系不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只是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责任的转移。目前我国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许多既缺乏事前的市场化竞争机制,又缺乏事中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以及事后的对公共文化服务供应质量的有效评价。同时又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评估主体多以政府官员或专家学者为主、而作为服务的接受者,社会公众少有参与的机会,由此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各类指标的权重配比缺乏科学测算;评估流程效率低下且缺乏组织机构的有力保障等。

6.存在寻租现象。招标作为政府选择承包商的主要方式,其目的是帮助政府更快的选择到最优的承包商。但由哪一个承包商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力还是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而政府部门在选择承包商的过程中,往往更倾向于“最听话”的而不是“最优惠”、“最有实力”的,这为政府官员的徇私舞弊提供了便利。

二、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议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本质上是一种财政性资金的转移支付方式,其核心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优化公共文化服务提供质量。应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1.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操作流程。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流程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公共文化服务购买最终结果的好坏。完善购买流程包括:制定详尽的购买计划,发布信息;公开招标,签订合同;对项目实施要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评估。譬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探索形成“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一是建立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明确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内容:二是实现预算管理,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费用纳入预算;三是强化契约式管理,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责任、义务以及服务要求,全部在合同中体现;四是建立评估机制和规则,委托第三方的专业机构,对社会组织做到项目合作前有资质审查,合作过程中有跟踪了解,在合作完成后有社会绩效评估。

2.建立多元化的供给格局。清晰地界定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各自的职能范围。通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机制灵活的多元化的供给格局。浙江是中我国较早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省份之一,经过十多年的探索,逐渐总结出浙江政府购买服务的四种具体供给模式,即功能型购买、项目型购买、补缺型购买和期许型购买,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3.改革我国财政预算和支出管理制度。我国现行的《政府预算收支分类手册》不能适应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其预算分类的方法不能全面反映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际情况,更没有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门性预算。因此,调整和细化政府预算收支的分类,将“商品和服务类” 支出分为二个平行支出类,即“商品类”支出和“服务类”支出。同时,强化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财政支出制度的衔接,处理好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总预算和部门预算的衔接。只有完善了账户管理制度、集中支付制度、稽查监督制度才能确保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功能得以实现。

4.设置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专项资金账户。一是设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专项科目,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预算式管理,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化、持续化、常态化。二是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专户统筹管理模式。三是将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项目发展特点和发展周期,划分为常年型和项目型两类;对临时新增的或短期的项目型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一年一采购,以确保公共服务的有序性和延续性。把公共文化服务购买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既可以规范支付的标准和程序,又有利于对公共文化服务购买的监督和评估,还可以从整体上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5.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一是要对《政府采购法》进行重新修订,要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有些相关内容写进《政府采购法》;二是要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调整、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新情况新形势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充实购买服务相关法律,比如修改《合同法》中不适应目前新情况的条例等。尤其是需要对有关国家财政和税收法律进行调整和修订,明确和制定社会组织生产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可以使用的公共财政法律和税收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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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问题

我国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近年来的事,一些地方立足实际,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渐进式的探索,涉及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医疗救助、技能培训等许多领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由于各地情况不

一、没有一套较为科学、成熟的理论实践体系,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还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1、认识不到位。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新型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是平等自愿的关系。但是,一些政府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对己有利的事情不愿交出去,反之则想甩包袱推责任。购买服务须引入评价机制,要变“政府配餐”为“百姓点菜”,但一些改革会造成权力资源减少,出现服务“真空”或监管失职,对其职责尚未进行细致梳理,对哪些属于公共服务,哪些公共服务应通过购买方式解决,尚未作出明晰界定,或者把应该推向市场的事项变换方式仍由政府承担。

2、公共服务购买尚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从全国角度来看,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鼓励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性指导文件,从业务主管单位层面看,各地对项目选择的原则、标准、条件都不统一,政府购买什么类型的服务项目、购买多少、怎么购买等都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缺乏完善的项目选择机制;
购买服务的招投标机制有待规范,公开、公正的招投标信息发布制度,严格的投标方资格审查制度以及招投标的方式、程序和评估规则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再从资金保障机制来看,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没有列入财政预算,政府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的意见和行动,购买服务的资金缺乏“刚性”。

3、实施运作机制不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预算公开,透明度有待提高。购买过程缺乏公开性和竞争性,选择标准不明确。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来选择公共服务的承接者。他们很多是通过私下协商,或者是根据以往的经验和社会组织的知名度来决定将公共服务生产的任务交给谁。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竞标的社会组织数量较少,而且有些社会组织实力较弱,不具备互相竞争的客观条件;
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尚未建立能够确保公开、公平竞争招标的公共服务购买制度。

4、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能力滞后。由于受到传统体制的影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仍然比较滞后。从有能力承接政府委托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数量来看,明显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现有的社会组织也存在人员少,缺乏专业人才、经营管理人员;
缺乏科学管理经验;
缺乏开拓性、灵活性和创新精神,难以承接较为复杂、对即将到来的政府购买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承接所有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与承接能力不足,成为制约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因素。

5、监管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价和监督机制都不完善,甚至还处于缺失状态。特别是当在服务提供过程中遇到某些技术问题时,由于专业人才的缺失,政府更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此外,在现有体制下,监管的权力较为分散,很多部门都具有这项权力,而这些部门往往又和一些社会组织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使监管很难得到有效执行。评价、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容易产生寻租、腐败等不良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使其大打折扣。

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建议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十八大”后提出的,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新理念、新机制和新方法,对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效能型政府,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为此,必须在完善运行机制、保障机制、拓展服务范围等方面有所突破。

(一)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提高认识,通过座谈、研讨会、培训班、专家讲座、考察学习等方式,加大对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基本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
另一方面,提高广大群众对社工服务的认同度和参与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各村宣传栏、主要干道站牌,高速路口广告牌等,深入宣传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理念、功能、服务内容、服务范围等,不断提高社会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认识,激发社会有力量的组织参与服务建设。

(二)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均应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二是社会事务服务,包括社区事务、社会养老、扶残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救灾救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公益服务、宣传培训等社会服务事项。三是行业管理与协调,包括资格认定、行业准入、咨询服务、行业投诉等事项。四是技术服务,包括行业规划、科研、调查、统计分析,社会审计、资产评估、信息化服务等事项。五是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包括课题调研、项目可研、法律服务、会议展览、项目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等事项。六是劳务服务,包括园林绿化养护、环卫保洁、市政维护、公厕管理、路灯管理、停车管理等事项。

(三)探索拓宽社会组织服务内容。从现状来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主要体现在服务民生类,包括扶贫救助、扶老助残、医疗卫生、文教科普、妇幼保护、服务“三农”、法律援助、支教助学、生态环境、促进就业、拥军优属等公益服务项目。而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中开展的流动人口管理、社会矛盾调解、社会综合治理、应急救援、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公益服务项目,则明显滞后。因此,要深入挖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积极性,以实现提高政府服务效能、节约服务成本以及社会组织能量有效释放的双赢局面。

(四)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运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运行机制是确保建设服务型、效能型政府的关键,是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良性发展的保证。

1.健全需求调查机制。将需求调查纳入到政府购买的流程之中,作为购买的先决环节。在购买之前,要进行大规模的需求调查,收集民情民意,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我们购买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需求信息收集也可以建立在已有公共服务购买绩效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重点考虑评估中群众满意程度和范围。

2.健全目录筛选机制。研究制定公共服务购买项目筛选标准,据此筛选出确实是公共服务类别、绩效容易评估、政府容易管理、群众需求强烈且购买者之间具有竞争性的服务项目。明确具备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可以成立由公众、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以及财政部门等代表组成的筛选委员会和专家库,通过网络异地分散筛选、最终确定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3.健全招投标(政府采购)机制。规范政府部门权力,让政府部门的权力实行阳光操作,将评标交给独立的专家组。扩大专家组的范围,对社会组织的标书进行匿名处理,由分散在全国不同地方的专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远程异地匿名评标。增强购买服务招投标(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实行社会公众、审计部门、监察和纪检部门对招投标的全过程参与。将招投标筛选出来的购买服务项目及时向社会公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政府部门方可与相关的社会组织签订购买合同。

4.健全动态监控机制。对申请、招标、实施、结项、评估、反馈等一系列具体环节都制定实时动态的管理办法,明确相应的监管部门,形成从准入到履行合同到退出的实时动态监管体系。事前应注重前馈工作,从需求、组织资质评估两个方面来确定购买项目内容以及向哪一等级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事中注重过程考察,以政府部门抽查、媒体监督、社会公众意见反馈、服务组织自律性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确保社会组织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事后注重评估,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合同规定与评估标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实现协议要求,根据评估结果建立社会组织诚信与履约情况数据库,作为此后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

5.健全科学的评估体系。确立公众、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政府或其代表的评估主体地位,并合理确定不同主体在评估中的权重。科学设计涵盖服务供应方的资质、服务质量、服务计量、服务成效等多个维度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基于评估结果的约束激励机制,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社会组织,可以给予一定形式的经费资助或其他奖励形式,对于评估结果差的社会组织,有权要求其限期改善服务质量,或者中止其承担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任务,严重的可以取消其从事公共服务的资格。

6.健全风险防范和规避机制。强化政府的公共责任意识,建立相应的行政问责机制,当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既定标准时,不仅要追究社会组织的责任,也要追究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应急预案及实施机制,在社会组织不履行协议或实在无能力履行协议的情况出现时,有适当的方案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要追究社会组织的违约责任,并追回公共财政资金。

(五)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保障措施。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还要在法制建设、组织、经费保障上有所突破。

1.完善法制保障。依法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明确把“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将采购范围从行政机关的后勤服务扩展到面向公众的“公共服务”。明确社会组织的供应商地位,改变政府采购供应商范围只局限于私人部门或营利组织的局面。完善购买过程,规范购买流程,对购买的范围和程序、经费保障、解决争议的途径等作出明确规定。完善相关的政策规定,包括供应商准入资质、绩效评估、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制定统一明确的可操作规范。待条件成熟后,也可以把财政“以钱养事”、“以奖代补”、“美丽乡村”、“科技推广”等涉农涉企资金整合到购买公共服务当中。

2.加强组织保障。财政、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民政、人社、卫计、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并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计划。民政、人社、卫计等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服务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及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等。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验收和评估。

3.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应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预算式管理,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科学、稳定的财力保障。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探索实行有利于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引导社会富余或慈善资金建立各种公益性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对社会发展领域的投入,使之成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另一重要来源。

(六)增强社会组织发展能力。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必然涉及到谁来提供服务的问题。而社会组织只有不断提升能力和影响力,才能真正成为政府职能部门可以信赖和托付的伙伴。因此,社会组织要找准自身的角色定位,确立自身的独立性、自主性和代表性,确保非营利性和社会公信力;
要不断完善自身能力建设和内部治理机制,提升服务能力、治理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互动的能力,充分发挥功能作用,确保委托服务项目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要提升社会组织核心竞争力,重视社会组织工作人才的培养,鼓励参与和提升岗位技能培训,如组织管理、会员管理、政策法规、项目管理、筹资策略、管理人员能力与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加快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进程,以满足不断发展、变化的公共服务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2.赵雪峰:《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

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政策研究

【摘要】为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近年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基本公共服务,逐渐成为政府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途径。本文从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概念入手,明晰了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主体,梳理了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借鉴国内外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经验做法,从财政政策层面就如何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购买 基本公共服务 财政政策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管理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培育社会中介组织、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十二五”时期我国要“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2011年6月,国务院将“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标准及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推动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样化”纳入2011年深 1

化经济体制改革20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快了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进程。

一、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定义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为满足国民共同需求而提供的,使社会成员公共受益的各项服务。按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来划分,公共服务可区分“基本”和“非基本”两类性质的服务。目前,对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并没有明确界定。一种观点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是指直接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依据是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把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列为基本公共服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基于我国对基本公共服务的社会需要和财政供给能力,不能笼统地将教育、卫生、文化、科学、社会保障等列入基本公共服务,只能将其中的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科学研究、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社会救济等,归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本文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来提供、旨在保障个人生存权和发展权所需要的最基本社会条件的公共服务。其内涵包括以下三点:第一,基本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第二,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公共产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三,基本公共服务的 2

范围和标准是动态的,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保障能力的提高,其范围和标准应相应进行调整。本文指的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就是政府将某些设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通过建立契约关系的方式交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生产出公共产品,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做法。简言之,就是政府提供资金,企业、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等供应主体生产,通过契约关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目标的机制。

(二)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优越性

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将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职能与生产过程分开,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带来新的变化。其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借助特定的政府行政或者事业单位来实施,政府既是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基本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在实行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模式下,政府可以将部分原来由自己生产的基本公共服务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生产,逐步从生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退出,而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公共服务政策的决策和监督等方面,并推进政府实现由“养人办事”到“办事养人”的职能转变。

二是有利于改善服务质量效率。在政府将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者和生产者集于一身的情况下,由于缺乏竞争对手和竞争压力,容易导致基本公共服务的劣质与低效。而通过竞争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生产资质的社会组织,大多是公共服务的 3

专业生产者,由于身处市场之中,对于城乡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有畅通的信息渠道,提高了服务的灵活性。为应对市场竞争,社会组织往往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凭借领先的专业技术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同时,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一般都有多种类型和模式供政府部门选择,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居民的需求,提供多样化、差异化的服务。

三是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是在确保服务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选择购买费用较低的社会组织生产公共服务。由于社会组织比政府部门具有更强的成本意识,与政府直接投资增设机构、扩大人员,追加经费生产基本公共服务的传统模式相比,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可以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是有利于推进社会管理改革。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把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交给由社会组织进行生产,社会组织在参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同时可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一定的经济收益,有利于保进自身的发展。同时,合理界定基本公共服务内容、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也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并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三)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主体

一是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大致包括以下四类服务:一是基本生存服务,包括公共就业服务、社会救助、4

社会保险等;
二是基本发展服务,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公益性领域;
三是基本环境服务,包括公共交通、公共通信、公用设施和环境保护等;
四是基本安全服务,包括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

2010年2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由政府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也要深化改革、提高绩效。在服务提供上,应该更多地利用社会资源,建立购买服务的机制。要逐步做到凡适合面向市场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都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
不适合或不具备条件购买服务的,再由政府直接提供。根据温家宝总理的讲话精神,本文认为上述四类基本公共服务中,除基础教育、国防安全、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应继续由政府直接提供外,其余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可根据具体情况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

二是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主体。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公共产品,保基本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各级政府即为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主体,须为城乡居民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充足性和质量承担最终责任。把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落到实处,在明确责任主体的同时,应进一步明晰政府的职能定位与职权划分。首先,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要求政府从基本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转变为“购买者”、“监督者”。其次,要明确各级政府间的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划分。从宏观上考虑,中央政府应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出发,应将义务教育、农村劳动力培训、城乡基本公共 5

卫生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纳入中央统一购买范围,同时建立健全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流程。地方政府主要承担社区矫正、职业教育培训、特殊教育等地方性基本公共服务购买职责,并对生产者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如社会救助、社会保险、食品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应由中央与地方政府采取分担方式承担。

二、我国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面临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已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如采取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方式收集人口普查基础数据和相关信息;
面向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基本公共卫生和社会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等等。但这些政策都尚停留在指导层面,可操作性不强;
探索活动也仅限于个别服务项目,涉及面较窄。广东、上海等地虽然率先制定了政府购买单项基本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办法和考核评估方法等,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其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均有待完善提高。当前,我国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购买服务项目不明确,资金规模待扩大。首先,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不明确。除面向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社会养老服务等个别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外,政府相关部门既未明确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也未对基层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提出相应要求,导致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仍处于自发试点阶段。其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渠道不畅,目前已开展政府购 6

买基本公共服务试点的地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也只是政府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经费的一部分,本应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彩票公益金等非税收入资金,则尚未纳入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资金渠道单

一、总量偏小,难以满足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

(二)相关政策之间不协调,资金渠道待整合。目前,相关部门的基本公共服务目标及资金存在交叉现象。例如新型农民培训由农业主管部门管理,而农民工技能培训则是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以促进高校毕业生的公共服务为例,教育部门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就业的主管部门,两个部门都在做同一项工作。这种基本公共服务目标及资金的交叉形成多头管理,最终会导致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效率的降低,从而降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服务主体发育不充分,供方市场待培育。社会组织是世界各国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之一。由于历史及体制原因,我国社会组织的发育尚不充分,导致政府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时选择有限。从政府方面看,主要是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法规政策不够健全,措施手段不够完善。2008年,我国全国性社会团体政府资助收入占总收入的13%左右,低于世界39国政府资助占社会组织收入36%的平均水平。同时,政府购买服务多是针对一时一事的暂时性政策,缺乏支持社会组织长远发展的配套政策和相关支持措施,不 7

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从社会组织方面看,主要是社会组织发展水平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机构规模小,组织能力弱,资金紧张、人才不足,服务水平普遍不高。

(四)服务绩效管理不到位,资金效益待提高。一是绩效管理制度缺失。由于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有少数基导政府出台了政府购买单项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但在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绩效方面缺乏量化考核,加上实践经验不足,导致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考核工作亟待改进,服务质量难以保证。二是效率评价体系尚未建立。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是否购买了尽可能多的基本公共服务。或者购买一定数量的基本公共服务所使用的财政资金是否最少,没有合理的评价指标进行衡量。

三、国内外提供公共服务的政策特点

(一)外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要形式及启示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纷纷开启了以“新公共管理”为导向的政府行政改革。英国实施了公共服务决策与执行分开的“执行局”改革,推行公共服务承诺的“公民宪章”运动,以及对公共服务市场进行检验的“为质量而竞争”运动;
美国引入竞争机制,推动以顾客为中心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其他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推行了全面的公共服务市场化运动。尽管各国的具体措施不尽相同,但其共同特点是通过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以竞争获取公共服务的最佳供给方式。目前,西方国家购买公共服务的主要模式有以下四种:

1、合同出租。是指政府决定某种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将公共服务转包出去,由私营部门或非营利部门与政府签订提供公共服务的供给合同,而政府则用财政资金购买承包商生产的公共服务,并依据合同对承包商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合同出租在英国和美国发展最为典型。在美国,合同出租被广泛运用于各级政府中,据统计,美国至少有200多种公共服务是由承包商承接生产的。垃圾收集、救护服务、咨询服务、数据处理、路灯维修、街道维护等,都纳入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

2、公私合作。公私合作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出租,与合同出租不同的是,政府不需要购买私营部门提供的服务,而是以政府特许或其他形式吸引中标的私营部门参与提供某项公共服务,并允许承包商有投资收益权。公私合作主要适用于投入大、公益性高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如交通建设、市政建设、污水处理等,采取的主要形式包括BOT、BTO、TOT等模式,公私合作的优势在于既可通过对社会资源的有限利用提高公共服务的生产能力,又能借助价格机制显示真实的社会需求。

3、使用者部分付费。这一模式要求服务消费者在使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时,必须向政府支付部分成本费用。按照“谁享用,谁付费”的原则,对公共服务收取适当的使用付费,其目的在于通过付费把价格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中来。与合同出租模式下政府出资购买第三方提供的公共服务所不同的是,在使用者付费形式下,服务的生产者一般是政 9

府,享受服务的消费者直接向政府购买服务,如垃圾处理、健康与社区服务、休闲与文化体育等,付费制可以克服免费提供公共服务所导致的对资源的不合理配臵和浪费。

4、补贴制度。即政府对于需要鼓励的收费公共服务进行补贴。补贴通常以补助和凭单两种方式实施。补助是一种政府给予生产者的补贴,补助形式可能是提供一定的资金,也可能是提供税收优惠、低息贷款或贷款担保。补助降低了特定服务价格,使消费者可以在市场上购买更多的服务,而不会超出实际购买能力。在实行补助的情况下,政府选择特定生产者提供补助,生产者可以是营利的也可以是非营利组织。

西方国家公共服务改革有效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给我国政府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带来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1、重新认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必须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负责、为公共服务买单,对公共服务的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因此,政府的主要责任虽然不再是提供某项具体公共服务的生产,但在确定服务供应范围和标准、资金来源、服务质量的条款,建立绩效评价标准等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2、推动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依靠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显然已不能满足消费主体多元化、需求形式多元化的现实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行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改革。首先应根据公共服务的性质,明 10

确界定公共服务的供给性质和形式。除国防安全、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等继续由政府直接生产,对于一般基本公共服务则可交由社会组织生产。同时,应探索多元化的公共服务购买形式,努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3、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当政府集公共服务提供职能和生产职能于一身时,天然垄断地位使得其缺乏竞争对手和竞争压力,从而容易导致资金使用低效,机构人员膨胀,有限的公共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同时,与社会组织等公共服务提供者相比,政府并非是万能专家,这也容易导致政府直接生产公共服务的劣质与低效。因此,必须引入竞争机制,节省成本费用,为城乡居世提供多样化、差异化的服务。

4、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投入。政府资助是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的主要渠道之一,对社会组织的培育需要政府的扶持,按照约翰.霍普金斯非营利比较项目的研究,在39个有可靠数据支持的国家中,2009年社会组织收入中收费收入占50%,政府资助占36%,慈善捐赠占15%。

(二)国内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形式及启示 我国内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始于上海。早在1995年,上海浦东新区就开始探索政府购买新型公共服务。2003年以来,上海、北京、无锡、广东、浙江等地政府陆续开始探索向社会组织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目前,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已覆盖养老服务、医疗服务、残疾人服务、社区服务等诸多方面。总体上说,目前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制。基本做法是:由政府与社会组织签订服务合同,社会组织按合同规定生产特定的基本公共产品,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社会组织支付费用。如各地开展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技能培训等,多是采取这种方式。政府采取这种做法,目的是希望通过利用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和人力资源优势,实现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目的。

2、直接资助制。基本做法是:政府对承担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民办机构给予以一定的资助,资助形式包括经费资助、实物资助和优惠政策扶持等。如我省铜陵、芜湖等地,对社会组织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除给予税费优惠,建成后按床位数和补助定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实际供养人数和定额补助运行经费等,就属于这种资助形式。

3、项目申请制。基本做法是:购买者设计特定目标的专项项目,面向社会公共招标,由承接者根据项目要求提供服务;
或者由社会组织根据需求,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申请立项,经过评审后,以项目方式予以资金支持。如北京市宣武区广外街道针对社区居民最急需、最迫切、最希望解决的问题,设立项目申请专项资金,成立项目申请管理委员会。如北京市广外街道所辖居委会、学校、幼儿园、群众团体均可将社区居民集中反映的问题列为项目,书面向街道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街道项目管理委员会建立了项目评审专家库和评审团库,负责对申请的项目逐个进行可行性评估并提出立项的建议,经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由街道项目管理委员会实施监督等。

各地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探索实践,给我们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一是要明确责任主体。从实际情况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应是市、区两级政府。其中市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对公共服务进行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监督管理;
区级政府部门按照公共服务实际需求、社会服务工作水平,政府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二是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财政部门要会同公共服务主管部门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编制年度预算,负责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经费,以及政府购买基本服务资金使用监管和开展绩效评价。三是要健全购买服务的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对实施绩效管理的范围及原则、绩效考核主体、绩效考核标准、绩效考核方法、绩效考核的实施程序,以及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通过完善绩效考核工作,确保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政策建议 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各级政府而言,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既是一个全新的职能,又是一项新生事物,在实施过程中难免遇上一些困难和问题,公共财政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需要借鉴国内外经验,不断完善相关财政政策,推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购买。

(一)加大政府投入,切实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

一是政府新增财力要加大投入力度。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条例或制度,规范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明确资金渠道及投入,利用新增财力加大对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

二是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统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社会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政府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同时,将彩票公益金等非税收入中用于公共服务的支出纳入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

三是加大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投入。设立相关专项资金大力支持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确保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健康发展。

(二)创新投入方式,拓宽基本公共服务投资渠道 除了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外,要引导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拓宽基本公共服务投资渠道。

一是政府贴息。对社会组织举办的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二是以奖代补。对社会组织举办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设施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

三是信用担保。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信用担保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正常运营。

(三)运用综合手段,促进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

一是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政府可在财政税收方面为社会组织提供优惠政策或免税政策,对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支出,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二是运用金融政策支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对社会组织举办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如养老机构、幼儿教育等)建设、购臵相关设备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等,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产品的生产。

三是给予合理的收费政支持策。对于不同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按照有偿服务、成本收费和减免收费等不同标准,建立一个多层次的收费体系,使社会组织在保障其福利性、公益性的同时,形成良性的自我发展机制。

(四)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一是统筹推进购买服务。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东西部和城乡发展水平差异巨大,短期间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普适性机制较为困难。因此,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机制,需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财政在保障自身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经费的同时,应通过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支持基层政府做好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工作。

二是规范转移支付制度。首先,中央应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政策,减少地方配套,并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提高地方政府保障能力。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确定和用途,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约束和规定。其次,在实施省直 15

管县财政体制下,省级财政部门充分考虑到县(市、区)之间的财力差异,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下,根据服务人口,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标准等因素科学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县级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

(五)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一是建立问责机制。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效益,必须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缺乏服务责任追究制度,将基本公共服务绩效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工作职责挂钩,确保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健康进行。

二是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资金使用的监督。随着金财工程的全面投入使用,财政资金流程主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确保财政资金流程的安全可靠与高效。

三是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公共服务的评价指标体系,引入多元化评估机制,同时要将基本公共服务绩效管理与资金分配、政府责任目标考核等工作机制相联系,切实提高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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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亚行对华技术援助项目TA4790-PRC:改革支持和能力建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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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焕,我国公共服务体制改革研究,南都学坛,2009年第6期

6、王浦劬,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供公共服务研究,2009

7、周正,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及其借鉴与启示

政府购买服务(公共安全)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X府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内容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项目标准、量化指标、时间节点)

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付方式:

1、合同购买服务价款总额为:(大写)

2、第一次划拨时间:

;金

第二次划拨时间:

;金

额第三次划拨时间:

;金

第四次划拨时间:

;金

本合同预留价款金额:

合同终止后根据绩效评估及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或过失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清算后支付。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日起至

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X府发[XXXX]XX号)中规定的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丙方和局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丙方会同局办公室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足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义务

1、

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季度了解安全保卫情况。

2、

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3、

为开展绩效评估,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对乙方提出安全保卫的合理化建议。

(二)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

乙方承接甲方的服务项目的资金,其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乙方的再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3、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在丙方见证下,经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丙方(公章)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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