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证明

兹有我校增驾C1学员罗勇身份证号:520103197909043212,现在即将路考,需要提取摩托车档案并档,敬请贵所给予提档为谢!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驾驶分校

2011年9月30日

摩托车转让证明书

售车方(甲方):身份证号:购车方(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色,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证登记人:)于2013 年月日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一) 自协议签订,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购车款起,该车所有权归乙方,乙方有使用、出售、转让及报废等权利。

(二) 该摩托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所出现的一切问题(损坏、维护修理或被盗)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三) 该摩托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而产生的本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四) 该摩托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五) 该摩托车在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之前,售车方(甲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购车方(乙方)无关;

(六) 售车方(甲方)向购车方(乙方)提供该车辆的一切真实、有效、合法的手续、票据和证件,并对车辆来历及所有手续、票据和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事后如调查发现售车方(甲方)提供的该车辆的手续、票据和证件系虚假、伪造证件,或车辆来历不明,购车方(乙方)有权退回车辆给售车方(甲方)并要求售车方(甲方)退回购车款,同时因伪造证件而给购车方(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产生相关的法律责任均由售车方(甲方)承担。

(七) 该车以后办理年审、保险等事宜,由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协助乙方完成车辆各种手续,但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 该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双方均不得违背以上各条款。

(九) 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售车方(甲方)签字:购车方(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兹有X县XX镇XXX村村民XXXX,身份证号:XXXXXXXX。于XX年购得一辆新阳光480型摩托车,并进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户登记,车牌号为:川A.XXXX。于XXX年因锈蚀卖予收荒匠,特申请报废。

特此证明

XXXXX村民委员会

2014年11月14日

证 明

兹有 华林 镇(乡) 共同 村张道观居民宋显宗,身份证号码:360427198608161516,其于 年 月 日注册的号牌为:
赣G9B869 的摩托车低速车,因使用年限久,故障无法修复,导致车辆无法使用,该车已于 2013年 8 月6日自行解体,并已作为废铁处理,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公章)

2017年5月27日

报废摩托车回收证明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我委原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库存量不足,不能满足报废汽车回收企业2011年的需求量,现重新印制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在发证单位栏由“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制”改为“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制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有各版本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同时停止使用。

二、所有正常报废机动车(包括摩托车)一律进入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系统填报并打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三、请各市(包括顺德区,下同)于4月29日前派员持单位介绍信到我委领取新版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认真清理未使用的旧版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交省物资流通协会统一登记、核对、销毁。

各市要依照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指导和监管,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防止报废车、拼装车流入市常

(一)《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

(二)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四)属海关监管的摩托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销登记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第十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本着服务、便民的原则,在摩托车检测、报废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不按本办法办理摩托车报废手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办理报废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报废手续的摩托车所有者,注销其车辆档案,并按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无牌证又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强制报废。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不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摩托车所有者,不予注册新的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不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摩托车所有者,不予注册新的摩托车。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驾驶报废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二)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三)挪用、转借报废摩托车号牌。

第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出售报废摩托车的,应当及时提请经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驾驶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摩托车所有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挪用、转借报废摩托车号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报废年限摩托车的所有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报废手续。

另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灭失证明

(大、小)型汽车(摩托车)号牌是赣G ,车辆识别代码 ,于 年 月 日因 原因在 (地)车辆灭失。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学车证明

无车证明

摩托车转让免责协议书

委托代理人证明

车贷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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