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动物疫情测报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管理规范

  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0-9-21 17:22:4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管理,规范动物疫情测报工作,提高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业部在全国设立的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范围内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管理工作,对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实行动态管理,制定和发布监测计划、建设规划。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参与实施。

 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

 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的职责:

 (一)承担农业部和所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下达的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二)承担指定区域内动物疫病发生、病原分布的实时监控,定期开展动物疫病发生动态与疫情形势分析评估工作;(三)承担指定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的汇总、分析和报送工作;

 (四)承担指定区域内动物疫情报告点的设立、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五)承担上级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职责:

 在承担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职责的基础上,还应当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针对相邻国家或地区动物疫情发生情况,承担边境区域内相关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任务;

 (二)及时收集掌握相邻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情信.息,分析和评估动物疫情发生动态与形势,并适时提出防控建议。

 第三章机构人员

 第七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当建立与其承担工作相适应的实验室、疫情测报分析室和疫情测报点等。

 第八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当设置疫情测报、实验室检测和档案管理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以确保样品采集、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信息分析评估等相关业务工作有效开展。

 第九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医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5 年以上兽医工作经验,具有组织管理和业务技术能力,能对动物疫情测报与分析结果负责。

 第十条技术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中对地(市)级兽医实验室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当设3 名以上专职动物疫情测报人员。从事动物疫情测报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二)具有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专业知识扎实,熟练掌握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技术,能够熟练应用计算机进行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的统计和传报;

 (三)经专业技能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从亭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岗位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兽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诊断监测技术等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第四章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动物疫情测报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疫情测报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十四条实验室建设标准应当达到《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中对地(市)级兽医实验室的相关要求,仪器设备配备率和完好率达到100 %。

 第十五条动物疫情信息报告网络应当采用专机、专网,并配置必要设施,确保网络安全。疫情测报信息处理和报送应当设专用房间,并配备专用计算机、打印机、不间断电源(UPs )等设备,以及防火、防盗等设施。专用计算机应当安装正版杀毒安全软件。第十六条设立动物疫情测报档案室,安全保存动物疫情测报资料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应当加强动物疫情测报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与动物疫情测报工作相适应的、符合《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有效执行。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测报工作中人员安全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鼓励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考核并取得证书。

 第十八条除《 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外,还应当建立动物疫情测报管理制度、疫情网络传输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疫情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疫情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原始记录和技术资料档案,规范填写,长期保存。第十九条按照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农业部有关规定制定测报工作程序文件,科学开展动物疫情测报工作。

 第六章疫情监测

 第二十条根据测报工作任务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农业部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的技术方法、试剂与材料,在指定区域内开展样品采集、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并承担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任务。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和省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其他任务要求,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规范测报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如实填写原始记录,科学评价监测结果;对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

 第七章信息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准确、统一规范、依法报告”的原则,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报告系统应当设置不同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疫情测报人员不得泄露报告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与密码。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建立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与兽医实验室考核一并实施。

 考核“合格”的,颁发农业部统一制作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和“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或“国家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牌匾。

 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再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牌匾;考核仍“不合格”的,参照本规范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测报数据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在动物疫情测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及其工作人员,由农业部和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并相应增加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动物疫情测报工作职责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建议,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报农业部兽医局批准后,取消其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或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资格。

 第九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所在地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动物疫情测报体系,落实工作人员,创造工作条件,保障测报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塞本建设、设备购置、修缮更新等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

 第三十一条农业部根据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的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补助,各级地方财政应当按比例配套。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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