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司法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由于江苏省司法厅行政不作为,和南京市

 司法局联手充当保护伞,包庇东南司法鉴

 定?中?心?“鉴?定?荒?唐?造?假?,?制?造?冤?案?”的?违

 法违规行为。弱女子在充满泪水和荆棘的维权路上漫步三年了,冤死的妈妈仍含冤

 九?泉?,?违?法?者?在?“保?护?伞?”下?逍?遥?法?外?!

 法律不容践踏,事实胜于雄辩!铲除保护

 伞,还事实真相!

 一?.?执?法?者?权?力?空?洞?认?证?鉴?定?机?构?“违?法

 受理案件依据”是“合法”。

 (?一?)?鉴?定?机?构?受?理?了?“无?双?方?当?事?人?法

 庭?质?证?、?认?证?材?料?”(?见?鉴?定?书?)。?缺?失?庭

 审质证材料,鉴定结果就没有公正性、公

 平性。违犯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4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

 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

 件的事实依据”。

 (二)鉴定机构受理了缺失不全的病历作

 鉴?定?依?据?。?本?案?病?历?复?印?件?“共?57?页?”,

 可《鉴定书》记载病历原件只有?“47?页”

 (?见?《?病?历?资?料?》?及?《?鉴?定?书?》)。?关?键?材

 料缺失,不能做出客观事实认定!违犯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3?条?、?第?14?条

 和?第?16?条?第?(?2)?项?规?定?,?“鉴?定?材?料?不

 完?整?、?不?充?分?……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

 理”。

 (三)鉴定机构受理了不真实的病历作鉴

 定?依?据?。(?仅?举?1?例?)?一?种?病?(?1?次?CT?检

 查?)?出?现?三?个?不?同?病?名?,?如?:?“小?面?积?脑

 梗、小面积腔梗、腔隙性脑梗死”(见第?1

 次《CT?报告单》;《入院通知》;《住院病

 案?首?页?》)。?篡?改?、?伪?造?的?病?历?失?去?了?客?观

 性、真实性,违犯了《司法鉴定程序通

 则?》?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第?(?2)

 项?规?定?,?“鉴?定?材?料?不?真?实?……,?司?法?鉴

 定机构不得受理”。

 (四)鉴定机构受理了超业务范围鉴定材

 料?。《?鉴?定?书?》?记?载?法?院?委?托?是?“医?疗?过

 错?”类?别?鉴?定?事?项?,?不?属?于?法?医?业?务?范?围

 (?见?:?《?鉴?定?书?》;?江?苏?省?司?法?厅?《?公

 告》)。违犯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4

 条和?16?条第?(1)项规定,“委托事项超

 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

 机构不得受理”。

 二.执法者权力空洞认证鉴定机构(鉴定

 人?)?“违?法?超?业?务?范?围?(?类?别?)?执?业?”是

 “合法”。

 ”宣?州?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诊?疗

 ”

 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见?鉴?定?书?)。?属?于?较

 有丰富临床经验医学专家鉴定范围(本案

 属?“神?内?科?”和?“心?内?科?),?法?医?无?权?鉴

 定?医?疗?行?为?违?法?性?和?过?错?性?内?容?……。?外

 行?不?能?鉴?定?内?行?!?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医

 业务范围”。

 (一)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登记业务范围:

 “文?书?鉴?定?、?痕?迹?鉴?定?、?法?医?临?床?和?法?医

 病理鉴定、法医物证、法医病毒、微量鉴

 定”。(?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

 (见江苏省司法厅《公告》、《鉴定书》第

 8?页)。

 (二)本案《鉴定书》中签名的鉴定人

 是:王德法,男,副主任法医师;高友

 祥,男,副主任法医师;王浏浏,女,无

 专?业?技?术?职?称?,?于?2010?年?1?月?22?日?才?取

 得执业证。三人均不具有本案执业资格

 (见《鉴定书》第?8?页)。

 基于上述,鉴定机构(鉴定人)严重违犯

 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

 条、第?9?条、第?17?条;《司法鉴定程序通

 则》第?18?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

 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三?条?;?《?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等?法

 律?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登?记?的?司

 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及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

 业务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三?.?执?法?者?权?力?空?洞?认?证?鉴?定?人?“违?法?篡

 改、伪造病历记录”是“合法”

 (一)一大篡改

 司法鉴定人在案情摘要时,将病历中门诊

 诊?断?“小?面?积?脑?梗?”篡?改?为?“小?面?积?腔

 梗”。而执法者认定“?笔误所致”(见《住

 院病案首页》、《鉴定书》第?2?页)。

 (二)六大伪造

 司法鉴定人在案情摘要时,擅自荒谬地伪

 造患者病情病症,编造案由,作虚假鉴

 定。

 1.将患者经?CT?检查确诊的入院诊断“小面

 积脑梗”?伪造成“右侧大面积脑栓塞”,与

 “患?者?入?院?时?心?内?科?查?体?“表?情?自?如?、?神

 志?清?楚?”等?记?录?”明?显?矛?盾?(?见?《?鉴?定

 书》第?2?页、《入院记录》(二)、3?日入院

 时《CT?报告单》)。

 2.伪?造?患?者?入?院?时?“急?诊?科?查?心?电?图?示

 ‘快速性心房纤颤’。

 3.?伪造从心血管内科“转入神经内科予脱

 水降颅压等治疗、后病情继续恶化”。

 4.伪?造?“阅?片?所?见?:?2010-8-3CT……腔?隙

 性脑梗塞(陈旧性)”。

 5.伪?造?“8?月?3?日?CT?所?示?腔?隙?性?梗?死?系?高

 血压……”;

 6.伪?造?:?“被?鉴?定?人?次?日?出?现?意?识?障?碍

 后?……并?请?神?经?内?科?等?相?关?科?室?会?诊?,?并

 及时转科治疗”。

 以上伪造,心内科《病历资料》足以证明

 (每项有证据)。而执法者却权力空洞认定

 “不存在作虚假鉴定”。

 四?.?执?法?者?权?力?空?洞?认?证?鉴?定?人?“渎?职?违

 法施鉴”是“合法”

 2010?年?8?月?3?日?晚?10?时?47?分?,?我?母?亲?王

 安发经头颅?CT?检查确诊为急性“小面积脑

 梗”,神志清楚。11?时被错误地收住宣城市

 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属于神经内科治疗

 项目范围)。至?2010?年?8?月?4?日上午?10:12

 复查?CT?转科,病情发展到?“右侧大面积脑

 栓?塞?、?脑?疝?形?成?、?梗?阻?性?脑?积?水?,?”患?者

 已病入膏肓、成了植物人(两次?CT?影像胶

 片当时均提交给鉴定机构)。

 (一)值班医生错收病人入住科室长达约

 12?个?小?时?,?不?及?时?依?法?履?行?“转?诊?、?会

 诊?、?告?知?”义?务?,?心?内?科?《?病?历?资?料?》、

 《CT?影像胶片》足以证明。

 (二)CT?确诊的疾病,长达约?12?个小时,外

 行值班医生违法“不对症用药”,漠视老年

 患者生存的权力,等待老年患者的生命消

 逝。心内科《病历资料》、《CT?影像胶片》

 足以证明。

 (三)心内科《病程记录》第?2?页?4?日上

 午?9?时清楚地记载:?“查房(8?时左右)

 发现患者“昏迷、呼之不应……”,患者生

 命?危?在?旦?夕?时?,?直?到?10?时?12?分?,?外?行?值

 班?医?生?医?德?沦?丧?!?没?有?依?法?履?行?及?时?“急

 救?、?转?诊?、?会?诊?”等?救?治?措?施?,?挽?救?生

 命。心内科《病历资料》足以证明。

 (?四?)?心?内?科?《?病?程?记?录?》?中?记?载?“查?房

 (?8?时?左?右?)?发?现?患?者?“昏?迷?、?呼?之?不

 应?……”,?可?《?护?理?记?录?单?》?记?载?体?现?:

 “4?日?6?时至?10?时实施护理一次”。其间长

 达?4?个小时,违法把昏迷患者抛在病房置

 之?不?理?。?按?照?“一?级?护?理?”要?求?,?应?每?小

 时护理?1?次,何况是昏迷患者!见:国家

 卫?生?部?《?分?级?护?理?制?度?》?第?14?条?第?(?1)

 项规定,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医?疗?侵?权?过

 错?致?人?死?亡?”案?,?鉴?定?人?违?背?职?业?道?德?,

 避开有力证据,鉴定为“无明显过错”,制

 造?了?冤?案?。?而?执?法?者?违?背?了?“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却?权?力?空?洞

 认定“不存在作虚假鉴定”。

 综上所述,?鉴定机构的司法行政主管监管单

 位行政不作为,江苏省司法厅和南京市司

 法?局?联?手?充?当?保?护?伞?,?“以?言?代?法?、?以?权

 压法、徇私枉法”!?极力包庇下级鉴定机

 构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为感受到宪法

 和法律赋予我的那份尊严和正义!恳请高

 层组织撤销江苏省司法厅的《答复便函》

 和?南?京?市?司?法?局?《?宁?司?函?[2012]24?号?答?复

 函》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撤销南京东

 南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法律效力的《[2011]法临鉴字第?1587?号司法鉴定意

 见书》虚假结论。依法追究相关执法(知

 法)犯法人的责任,还受害人的清白与公

 道,维护司法公正!

 我的所述全属事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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